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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去看看肥东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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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起去看看肥东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

咨询专家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一)参保政策

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元/人。参保时间为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本县户籍城乡居民可以户为单位参保,本县户籍家庭未出生胎儿可提前参保,年度未参保的本县户籍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可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二)补偿政策1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补偿

依照“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的门诊总额预算管理原则,参保居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看普通门诊纳入补偿,县外门诊不纳入此补偿。

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实行按比例封顶补偿。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村级门诊50%、乡镇门诊50%、县级门诊40%。单次门诊费用补偿封顶额村、乡、县分别为15元、30元、30元(纯中药门诊处方的补偿封顶额提高2元)。以户为单位,人均年补偿封顶额为元,家庭成员之间可以互相使用,全年最高补偿额为元乘以其家庭成员人数。

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制度。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费。其中:“一般诊疗费(乡镇级)”收费10元/人次,报销8元,患者自付2元;“一般诊疗费(村级)”收费6元/人次,报销5元,患者自付1元。“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单独计算,不计入患者的年补偿封顶额。

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门诊费按每人每年元标准由指定的乡镇卫生院实行包干,县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各承担一半。

(2)慢性病门诊补偿

1.常见慢性病,此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按55%(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补偿比例提高至60%,家庭医生有偿签约服务对象再提高至65%)计算,补偿金额每人年累计封顶线为元;患多种常见慢性病,每增加一种慢性病,年封顶额增加0元,最高年封顶额为元。对慢性病门诊实行保底补偿,对实际补偿比达不到30%的按真实合理的总费用的30%给予保底补偿。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结缔组织病、肾病综合症、银屑病、强直性脊柱炎、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硬皮病、晚期血吸虫病、白癜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塞氏病、肌萎缩、支气管哮喘、精神障碍(非重性)、脑性瘫痪(小于7岁)。

2.特殊慢性病,此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执行医院普通住院补偿政策(含保底补偿政策)。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肝豆状核变性、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障碍(重性)、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3.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需的(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慢性病的门诊费用是指在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发生的费用。

(3)大额普通门诊补偿

对个人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年度累计达到0元以上又不属于常见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范畴内的门诊费用纳入此补偿。参保年度内门诊医药总费用0元以上的部分按40%比例给予补偿,年封顶额0元,一年结报一次。

慢性病及大额门诊均需提供发票原件及医药费用清单。

2住院补偿

在县内定点和县外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给予报销,在非定点或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和非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不予报销,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仅予报销一次且报销比例低。

(1)普通住院补偿

在省内五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费用补偿比例见下表:

(2)住院分娩补偿

参保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元。妊娠或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比例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3)按病种付费住院补偿

继续执行省、市、县按病种付费政策,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补偿,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不受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限制,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定额补偿。按病种付费患者的定额补偿费用不计入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封顶线计算基数。年,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县将继续扩大按病种付费病种。具体政策另文制定。

(4)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自杀、自残、酗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补偿。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对经调查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起付线标准同普通住院,14周岁以下(含14岁周岁)儿童与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老人按正常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其他年龄段(蛇咬伤、精神障碍等行为能力有明显问题的除外)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及无法判定有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起付线以上部分,一律按照40%比例给予补偿,年封顶线为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3.因外伤申请住院补偿者均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城乡居民医保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供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和相关部门调查备用。

4.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将拟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额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结束后,经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会审后方可发放补偿款。

5.意外伤害患者首次出院后因本次意外伤害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待遇仍按首次住院补偿政策执行。意外伤害住院补偿不实行即时结报。

(三)补偿程序

参保门诊病人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当场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村卫生室的门诊补偿应在门诊补偿登记表签字,并留有住址和联系电话号码。垫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等材料。

参保居民在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住院,先垫付医疗费用,出院时在该医疗机构直接办理补偿手续;在县外等非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持医药费用票据、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身份证、个人存折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乡镇(园区)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偿。乡镇(园区)经办机构受理后初审,再报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复审,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审批后由乡镇(园区)经办机构进行公示,兑现居民医疗费用补偿金。

参保居民参保年度内发生的医药费用报补截止时间至下一年度的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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