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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数额与民事赔偿数额应分别以不同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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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事犯罪数额与民事赔偿数额应分别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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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数量及金额无法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其生产侵权产品的规模和时间、销售侵权产品的范围与价格、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等因素,确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不应以刑事犯罪数额确定民事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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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X传原系璜时得公司(湖北省宜昌市璜时得粘合剂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此后被璜时得公司除名。自年起,熊X传先后在鄂州市租房生产粘合剂,由其子熊X梦印制假冒“璜时得”注册商标的粘合剂外包装彩印圆罐,并伙同熊X梦生产、销售假冒璜时得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璜时得”粘合剂产品。另查明,熊X传向河北X公司销售价值元的假冒“璜时得”注册商标粘合剂。此外,还向全国多个省份销售过假冒“璜时得”注册商标的粘合剂产品,其销售数量和金额虽无法确定,但在熊X传的制假窝点,扣押假冒“璜时得”注册商标的粘合剂产品价值元。

公诉机关以熊X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诉讼。

璜时得公司以熊X传、熊X梦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在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储量及金额无法确定的情形下,应如何确定民事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认定:熊X传伙同熊X梦在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达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熊X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熊X传、熊X梦连带赔偿璜时得公司经济损失三十万元;驳回璜时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熊X传、熊X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熊X传的定罪部分及该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撤销该判决中对熊X传的量刑部分。熊X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我国对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人,不仅应受到刑事定罪处罚,还应当依法对被侵权人给予民事赔偿。根据罪刑相适应刑法原则,应当分别确定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赔偿数额。

本案中,法院依据被扣押和销售的假冒产品的价值确定熊X传刑事责任,熊X传未经“璜时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璜时得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此外,熊X传、熊X梦还向全国多个省份销售过假冒“璜时得”注册商标的粘合剂产品,其销售数量和金额虽无法确定,但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客观存在。因此,对熊X传、熊X梦二人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其生产侵权产品的规模和时间、销售侵权产品的范围与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一十四条内容没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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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有效参照适用

熊X传假冒注册商标案

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责任承担(C)

()鄂知刑终字第1号

假冒注册商标罪

年01月0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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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审程序

湖北省宜昌市璜时得粘合剂开发有限公司

熊X梦(附诉被告)熊X传(原审被告人)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宜昌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熊X梦(原审附诉被告人)。

上诉人:熊X传(原审被告人)。

附诉原告人:湖北省宜昌市璜时得粘合剂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熊X梦、熊X传因熊X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熊X传原系湖北省宜昌市璜时得粘合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璜时得公司)员工,后被该公司除名。自年起,被告人熊X传先后在鄂州市租房生产粘合剂,由其子熊X梦印制假冒“璜时得”注册商标的粘合剂外包装彩印圆罐,并伙同熊X梦生产、销售假冒璜时得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璜时得”粘合剂产品。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熊X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原告人璜时得公司亦以熊X传和熊X梦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民事赔偿之诉,法院决定一并审理。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X传伙同熊X梦在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达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X传、熊X梦共同实施假冒“璜时得”注册商标的粘合剂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了璜时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对璜时得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并酌情决定由熊X传、熊X梦连带赔偿璜时得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法院判决:被告人熊X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熊X传、熊X梦连带赔偿璜时得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驳回璜时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熊X传、熊X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一审将熊X传销售给河南和山东三名买家的“粘合剂”全部认定为假冒“璜时得”粘合剂的证据不足,本案因不能确定熊X传向以上三名买家销售假冒“璜时得”粘合剂的数量,根据有利被告的原则,对其数量及价值不予认定。2.指证熊X传向河北某公司销售价值元的假冒“璜时得”注册商标粘合剂的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对公安机关在熊X传制假窝点扣押的假冒“璜时得”注册商标的粘合剂产品鉴定价值元等事实的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熊X传、熊X梦除二审认定的销售数量之外,还向全国多个省份销售过假冒“璜时得”注册商标的粘合剂产品,其销售数量和金额虽无法确定,但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客观存在,其销售侵权产品的全部获利以及璜时得公司因被侵权受到的全部损失均无法确定。本案认定扣押和销售的假冒产品的价值只是确定熊X传刑事责任的依据,但不能成为民事赔偿的标准。综合考虑熊X传、熊X梦生产侵权产品的规模和时间、销售侵权产品的范围与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等因素,一审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3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维持。综上,熊X传未经“璜时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璜时得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附带民事赔偿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熊X传的定罪部分及该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撤销该判决中对熊X传的量刑部分。熊X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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