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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穗大病互助平台会员公约细则修订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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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穗大病互助平台会员公约细则修订

今穗大病互助平台会员公约细则(修订版)
第一条 宗旨
第二条 加入条件
第三条 计划内容
第四条 不予互助的情形
第五条 如何保持会员身份
第六条 互助申请流程
第七条 互助款拨款流程
第八条 申请互助所需材料
第九条 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条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释义
第一条宗旨
今穗(北京)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今穗互助平台设立本互助计划,以自愿加入为前提,本着“我助人人,人人助我”的宗旨,用互联网的方式为会员提供互帮互助服务。
第二条加入条件
加入本计划的会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1年满1周岁(包含本数)至66周岁以下(不包含本数);
2.2加入本计划之时身体健康,未患有本计划所保障的重大疾病;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仅限中国大陆居民);
2.4认同并承诺遵守《今穗互助平台会员公约》及本计划规则。
第三条计划内容
3.1会员加入本计划天后(以平台收到网络服务费次日0点开始计算)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诊断(见11.3)罹患计划所列大病,本计划项下的其他会员为其发起互助;
3.2互助会员的互助权利保障截止70周岁(含本数);
3.3遵循防止会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原则,罹患本计划保障大病最高可给予40万互助金,大病互助金数额具体确定办法:
1)互助会员加入今穗互助首年患病按照医疗费的%给予互助金;
2)互助会员加入今穗互助次年患病按照医疗费的%加医疗费用10%的康复费用给予互助金;
3)互助会员加入今穗互助平台第三年起至70周岁患病,按照医疗费的%加医疗费30%的康复费用给予互助金;
4)会员在等待期内罹患计划所列大病不具备互助资格,在住院治疗期间今穗互助可为其发起一次医疗费筹款。
注:本计划所称医疗费是指患病会员首医院开具的医疗费正式发票所载明金额。
3.4均摊标准:会员资格存续期间,若会员不幸罹患本计划所列大病,计划内的其他会员有义务进行均摊式互助;
3.5罹患低度恶性肿瘤(见释义11.4)的会员,可获得的最高互助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3.6互助均摊计算精确至分位。如产生超出当次互助总额的部分,计为互助结余,将用于后续发生的互助事件;
3.7保障病种
1、恶性肿瘤(癌症)
2、严重川崎病
3、脑中风后遗症
4、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8、良性脑肿瘤
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0、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1、暴发性肝炎
12、细菌性脑膜炎
13、肌营养不良症
1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5、主动脉手术
16、严重多发性硬化
17、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18、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1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20、主动脉夹层瘤
21、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22、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23、坏死性筋膜炎
24、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25、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26、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27、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28、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29、埃博拉病毒感染
30、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31、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32、丝虫病所致象皮病
33、严重脊髓灰质炎
34、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35、严重心肌炎
36、斯蒂尔病
37、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
38、严重克隆病
39、嗜铬细胞瘤
40、Ⅱ级重症急性胰腺炎
41、克-雅氏病(CJD、人类疯牛病)
42、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43、肺源性心脏病
44、瘫痪
45、心脏瓣膜手术
46、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47、持续植物人状态
48、严重帕金森病
49、重要器官移植手术
50、肾髓质囊性病
第四条不予互助的情形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会员罹患大病的,其他会员没有义务提供互助:
4.1已丧失会员资格;
4.2会员在加入本计划时,或在互助事件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虚假姓名,虚假联系方式,虚假年龄),刻意隐瞒事实或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3加入计划前曾经患过计划所列重大疾病;
4.4会员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1.5);
4.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6会员感染艾滋病病毒(见释义11.14)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恶性肿瘤;
4.7遗传性疾病(见释义1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11.7);
4.8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4.9非法行为或因抗拒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产生的人身伤害;
4.10在等待期内确诊本计划所列重大疾病;
4.11会员在提出申请前死亡的。
第五条如何保持会员身份
5.1会员应持续充值保持会员资格。会员充值账户余额低于30元,平台将向会员发出预警。余额预警期间如发生互助事件,会员的余额将用于互助;
5.2会员账户余额小于30元时将暂时失去受助资格,须在20天内(含)充值,否则将视为自动退出计划;
5.3如会员有一次因为任何原因未能履行互助义务,将自动丧失本计划互助资格;
5.4会员已经获得互助或在等待期内已经确诊罹患计划所列重大疾病,将不再享有受助资格;
5.5会员可自愿向今穗互助平台申请退出本计划;
5.6平台正式受理会员退出申请后,会员资格将被冻结,在调查完毕后,平台将为会员办理退出本计划;
5.7丧失会员资格后,符合条件重新加入本计划的,等待期自加入时重新计算;
5.8己经获得过本计划互助的会员不得再次享受受助资格。
第六条互助申请流程
会员不幸患病时,互助事件申请流程如下:
6.1互助申请人(会员或其法定继受人,下同)在会员首次确诊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人工客服等方式通知本平台并提交互助申请书。会员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平台,致使互助事件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于无法确定的部分不予互助;超过30日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受助权益;
6.2互助申请人在今穗互助平台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今穗互助平台的要求提交各类互助事件证明材料,通过初步审核后预交调查费用(调查费用以实际费用票据为准,多退少补),如逾期未缴纳调查费用,视为放弃向平台申请互助的权利;
第七条、互助款拨款流程
7.1今穗互助平台收齐互助事件证明材料后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互助事件进行评估和鉴定,形成调查结论,有争议或疑难的事件,今穗互助平台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审定;
7.2今穗互助平台有权确定大病互助金具体数额,由本平台根据申请互助人的具体资料确定互助金额。互助事件情况清晰的,审核时间为收到第三方调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情况特别复杂的为15个工作日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7.3审定意见认为互助事件符合本计划规则的,今穗互助平台将对互助事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间接受其他会员的质询;不符合本计划规则的,今穗互助平台将告知互助申请人;
7.4互助事件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将互助金一次性划拨至申请人账户,并向本计划全体会员进行划款公示;
7.5若有会员在公示期间内有依据地对互助事件提出异议,今穗互助平台根据情况要求互助申请人解释说明或补充提交材料,并对互助事件进行再次审定,互助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不按要求解释说明或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受助权益。
第八条申请互助所需材料
会员不幸罹患大病,需要提供的互助申请证明材料包括:
8.1互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11.17)、会员证书、互助申请书、被委托人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及会员本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8.2医院出具的病历,全部医学检验报告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附有病理学检查结果的临床诊断证明文件(诊断书);
8.3会员已支付医疗费的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8.4如果会员已向今穗互助平台书面申请互助金,但在实际划拨互助金前身故,给予相应互助金10%作为治疗期间的补贴。
8.5今穗互助平台认为必须提供的与互助事件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6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或者需要进一步确定互助事件的性质、原因的,今穗互助平台将及时通知互助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信息披露要求
9.1为确认互助事件真实性,会员同意今穗互助平台向其他会员公示互助申请人的真实身份,事件发生的过程和详细情况,披露申请互助所提供的相关材料;
9.2对于今穗互助平台公示的符合本计划规则的互助事件,其他会员可以质询。
第十条其他重要事项
10.1今穗互助平台不对每次互助的互助金总额做出承诺;
10.2如果参与本互助计划的人数过多,今穗互助平台有权根据管理的需要,将本计划拆成若干个互助计划,已加入的会员将根据相应的规则自动转入对应的互助计划;
10.3会员或互助申请人如有伪造材料骗取互助金的行为,今穗互助平台将单方剥夺其会员资格且终生不得再加入今穗互助平台;如今穗互助平台己经为其发起互助且己划拨互助金,则今穗互助平台有权通过合法手段追回已交付的互助金并将其退还给参与本次互助的会员;
10.4今穗互助平台将根据实际运营需要调整或修改相关规则(包含但不限于公约、章程等),规则修改进行公示后即视为生效。会员有义务及时接收并了解相关规则变动的信息,如有疑问可以联系平台咨询;
10.5会员负有自行登录今穗互助平台查看信息的义务,不能以未收到今穗互助平台的通知为由要求平台承担任何责任;
10.6今穗互助平台属于群体类平台,参与互助的会员个人之间除互助事件之外引发的任何纠纷,今穗互助平台将不负责任;
10.7会员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平台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今穗互助平台有权不为该会员提供服务并有权追偿会员给平台造成的损失;
10.8平台属性为经营性企业,为了平台可持续发展需要向会员收取网络服务费;
10.9本条款履行过程中,如会员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通过仲裁解决;
10.10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变化导致本条款无法执行时,本计划自行终止,会员账户余额(平台赠送或奖励的余额除外)将返还至会员,不返还以往己均摊的互助金;
10.11今穗(北京)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及今穗互助平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本计划规则享有解释权。
第十一条释义
11.1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2医院:指中华医院等级分类中医院,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11.3首次诊断时间:指首次实施病理组织学检查的方式诊断的取材时间;
11.4.低度恶性肿瘤:包含但不限于甲状腺乳头状癌、隆突性皮肤纤维肉瘤、卵巢性索间质肿瘤、骨巨细胞瘤,以及其他经医学专家认定属于预后较好、生存期长、治疗费用低的恶性肿瘤;
11.5.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6.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会员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1.8.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1.9.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会员需通过电脑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须经专科医生确诊;
11.10.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是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是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1.1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11.12.永久不可逆
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1.13.三大关节
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膝、踝关节;
11.1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1.15.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1.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会员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1.17.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1.18.专科医生: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1.19.保障病种释义:
1)恶性肿瘤:一般指各种癌症。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包含在本规则约定的癌症范围:
(1)原位癌及病现学描述为癌前病变的肿瘤;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1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己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严重川崎病:指原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超声心动图显示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
(2)已接受了针对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所进行的手术治疗;
(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技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中毒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8)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I)、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政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0)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技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1)暴发性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脏弥漫性坏死合并急性肝功能衰竭,诊断必须符合所有下列条件:
(1)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2)弥漫性的肝小叶整体坏死,坏死区仅残留葵陷的小叶支架结构;
(3)肝功能急速恶化;
(4)进行性严重黄疸。
12)细菌性脑膜炎:指因细菌性感染导致覆盖脑和脊髓的脑脊膜炎症并已造成永久性神经损伤,其诊断必须经专科医师确认。
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两种或两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四项或四项以上。
13)肌营养不良症:肌营养不良症是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坏死性病变,临床特征为神经系统无关的骨骼肌对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其诊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血清肌酸磷酸激酶(CPK)升高;
(3)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4)疾病确诊天以后,会员仍完全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L.
15)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范围内。
16)严重多发性硬化:多发性硬化症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症医院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诊。必须伴有典型的脱髓鞘症状和运动及感觉功能障碍的证据并有MRI和脑脊液检查的典型改变。
多发性硬化症必须造成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损害并且已导致会员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大达天以上。
17)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是指由于病理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的沉积破坏了血管和细胞而导致的多系统损害的一种自体免疫性疾病。
本计划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病理检查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世界卫生组织(WHO)诊断标准定义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他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18)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
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1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主动脉夹层瘤: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
会员需通过电脑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须经专科医生确诊。
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21)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22)全身性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是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乃至全身肌肉,须经本平台认可的神经科医师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脸下垂,或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23)坏死性筋膜炎: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其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24)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T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2)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一百八十天以上。
酒精或药物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25)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会员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在经过等待期之后,会员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HIV;
(2)提供输血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决为医疗责任;
(3)提供输血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受感染的会员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等)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计划范围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计划将不再予以保障。
26)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本计划所保障的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爆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会员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27)进行性核上性麻痹: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又称Steele-Rchardson—Olszewski综合征,是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
PSP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夸克会员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四项或四项以上。
28)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一、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1)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pg/ml;(2)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II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3)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二、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29)埃博拉病毒感染:受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出血性发热。埃博拉病必须经传染病专家确诊,且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症状出现30天后有出血性并发症。
30)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为一种特发型淤胆性疾病,特点为肝内及肝外胆道系统胆管壁增厚和管腔狭窄。
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诊断由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或经皮胆管造影(PTC)确认;
(2)持续性黄疸超过30天,伴碱性磷酸酶(ALP)显著升高,血清ALPU/L;
(3)出现继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和门静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31)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指一种以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进行性、弥漫性纤维化为特点的系统性结缔组织病,须经专科医生根据组织活检和血清学检查结果作出明确诊断并提供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内脏器官受累的检查报告及诊疗记录:
肺脏:肺纤维化,已经发展为肺动脉高压、肺心病;
心脏:心室功能受损,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
肾病:肾脏受损,已经出现肾功能不全。
32)丝虫病所致象皮病:指末期丝虫病,其性质为身体组织因血液循环受阻或淋巴管堵塞而肿大。必须由本平台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且以微丝蚴化验结果阳性确认。因性接触、外伤、手术后的疤痕、充血性心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不正常等情况引导淋巴水肿均不在计划范围内。
33)严重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我们金对脊髓灰质炎造成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保障。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34)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指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必须立刻进行手术及清创术。
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35)严重心肌炎: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持续至少天。
36)斯蒂尔病:斯蒂尔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因该病引致广泛性关节破坏,以致需要进行髋及膝关节置换;
(2)由风湿病专科医生确定诊断。
37)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
瑞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38)严重克隆病:指经心脏科专科医师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的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或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官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官腔直径减少60%以上)。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保障的衡量指标。
39)嗜铬细胞瘤: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需要确实进行手术以切除肿瘤,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
40)Ⅱ级重症急性胰腺炎:指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并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41)克-雅氏病(CJD、人类疯牛病):CJD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
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WHO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会员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CJD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42)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指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其它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限定职业范围内的职业;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会员血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阴性和/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会员体内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
限定职业: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43)肺源性心脏病:指会员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
会员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44)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吗,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45)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46)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I)、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47)持续植物人状态:指由于大脑半球功能障碍导致的反应和意识丧失,但控制呼吸和心跳的脑干功能仍保持。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6)丧失对自身或环境的感知;
(7)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
(8)对外界刺激不能作出持续地、可重复地反应;
(9)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10)通过相应的神经生理、神经心理测试或影像学检查,排除了其他可治疗的神经或精神障碍。
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一个月的病历记录加以证实,且无临床改善。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48)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49)重要器官移植手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50)肾髓质囊性病: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骨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其他的肾脏囊性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11.20.本计划未释明的释义以《今穗互助平台会员公约》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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